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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销赃渔利三百获刑三年罚金万元

  他人疯狂盗窃车辆,自己积极联系买主销赃,从中渔利,近日被告人邓某因介绍销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邓某原是长丰县无业人员,系已被判刑的盗窃犯聂某就读合肥某技工学校时的同学。聂某为牟私利,多次实施盗窃,窃得摩托车、面包车等车辆后,委托邓某帮忙销售。邓某自己无处理能力,遂向聂某介绍了具有销赃能力的邓某某,邓某某又联系他的朋友以低价购买了聂某等人盗窃的五部车辆,邓某从中抽利三百余元。虽个人非法所得数目不大,但依据相关法律,邓某介绍销赃车辆数已符合该类犯罪“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故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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