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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主任侵吞公款花样真不少

     太湖县新仓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原主任朱某,利用职务之便,大肆侵吞公款,东窗事发后获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80000元,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太湖县新仓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原主任朱某,利用其负责原花园乡集镇建设的职务之便,采取“打白条”形式,截留收入侵吞公款12005元,向农户收款不出具任何收款手续,截留收入侵吞公款计31000元,在开具收据时以“大头小尾”形式截留收入侵吞公款21000元,以在原花园乡任职期间保留的作废收据收款,截留收入侵吞公款计191000元,合计共贪污公款人民币255005元。
     2009年5月4日晚,朱某主动到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交代其贪污3万元的犯罪事实,太湖县人民检察院于5月5日对其以滥用职权、贪污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5月6日新仓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召开会议,决定对集镇建房情况进行清理,5月7日朱某向新仓镇政府出具金额为175000元的欠条,其中,包含以作废收据向农户收取的156000元土地转让费。5月12日朱某再次到太湖县人民检察院交代了自己以作废收据收取了17万余元后予以侵吞的事实。此后该院在侦查过程中,又发现了朱某贪污5万余元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朱某亲属代其向太湖县人民检察院退交赃款105000元。
    太湖县法院认为:朱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其担任新仓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集镇建设的职务便利侵吞公款达255005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朱某虽然是自动投案,但其未能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只是在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立案,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以后,才供述了自己涉嫌贪污的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有关自首的规定,其自首行为不能成立。综合考虑朱某自愿认罪和未能退缴150005元剩余赃款等情节。11月2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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