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工地受伤 雇主依法赔偿
案情回放:被告王某在承建某公司办公室改建工程时,雇用原告路某对该工程进行施工。2006年9月,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从人字梯上摔下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肘骨折,医生嘱咐原告在家休息一个月,经司法鉴定不构成伤残。原告伤愈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被告王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故而依法将该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与第二被告某公司(发包方)连带赔偿原告因伤造成的误工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近万元。最终一审法院根据事实与法律,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误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金近2000元。
韦国律师点评:该案是一起典型的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该案涉及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第一,案件的法律定性问题。即这类案件的法律关系到底属于雇佣关系还是属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为劳动者,另一方当事人为用人单位,而且劳动者要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而雇佣关系一方当事人为公民,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公民(简称雇主),雇主仅根据与雇员约定好的条件对雇员支付劳动报酬。因而在雇佣关系中,合同双方的签约主体一般为单个自然人。本案原告受雇于被告王某,显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规定。而属于临时雇佣关系。因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原告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发包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正常情况下,本案应只列雇主王某为本案的被告,但本案原告将发包方也列为共同被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关于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就本案而言,因原告受到的伤害较轻,因而只涉及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对于误工费的赔偿标准问题,一般按照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收入不固定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问题,应结合受害人所遭受伤害的严重程度及侵权情节来确定。对于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法院一般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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