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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了近4年出纳贪污近40万

2009-11-23 7:40:41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太湖县新仓镇原党政办副主任胡某在担任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截留收入不入账、不移交的手段,非法占有公款近4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11月19日下午,太湖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70000元;赃款398233.31元予以追缴。
         2004年7月,胡某任太湖县新仓镇政府经费出纳员,至2008年4月间,共截留新仓镇政府543800元收入不入帐,并将145566.69元支出不入帐,截留公款398233.31元。2008年5月10日,胡某将出纳工作移交给臧某,隐瞒了上述收入和支出不进行移交,侵吞公款398233.31元。
     今年5月初,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新仓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原主任朱某某涉嫌贪污、滥用职权一案时,胡某多次打电话给臧某询问检察机关侦查情况,当得知要调查集镇建设方面的账目时,胡某害怕其贪污公款的事情败露,遂于5月6日晚向太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汇报了自己截留收入30余万元未入账的事实,当晚,又分别向新仓镇党委书记和镇长汇报了此事。5月11日,胡某在新仓镇镇长家中将120461.78元的支出条据移交给臧某,5月12日下午,到晋熙会计核算分中心交款42000元,当晚,经新仓镇负责人一再追问,胡某又承认截留223800元收入未入账的事实。案发后,胡某退交了全部赃款398233.31元。
  太湖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于2004年7月至2008年4月任新仓镇政府经费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截留收入不入账、不移交的手段,非法占有公款398233..31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但被告人主动向其所在单位负责人交待了自己的收入没有入账亦没有移交的全部犯罪事实,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谈话时,也能主动交待检察机关未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实,符合有关自首的法律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又退清了全部赃款。因此,11月19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70000元,追缴赃款398233.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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