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月8日,怀宁县检察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积极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经济赔偿协议,肇事者得到了受害方的谅解,11月中旬,怀宁县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2009年10月30日12时10分,犯罪嫌疑人杨某驾驶一辆货车在怀宁县月山一路口左转弯时,与相向直行的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亲属就经济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受害方情绪激动,齐某亲属到杨某所在单位营业大厅悬挂齐某遗像,烧香、放鞭、跪拜、静坐等达二日之久,单位被迫关门停业,门前道路交通一度陷于瘫痪状态,为了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当地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及时介入,开展调查和调解工作,但效果并不理想,公安部门于2009年11月8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怀宁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杨某。
怀宁县检察院在受理案件后,经了解得知双方当事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有协商解决的意愿,于是积极与公安机关和双方当事人亲属联系,倾听各方意愿,了解各方要求,积极调解。怀宁县院检察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说理释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好受害人家属安抚工作,通过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亲属就经济赔偿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和谅解书,并实际履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