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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未果以过激方式相威胁田某被判刑

2009-12-23 15:21:46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案件回放:田某曾在安庆市一电子机械有限公司工作多年,2006年9月中旬离开该厂后曾多次催讨自己的工资,但都没有结果。2006年10月15日上午,田某再次来到原来工作过的这家电子机械公司讨薪,仍遭到公司负责人吕某的拒绝。于是,田某从其暂住处拿来一瓶5千克装的液化气罐(内有约1.5千克煤气),回到吕某办公室。当在场的员工上去劝阻时,田某便打开液化气罐阀门,手拿打火机威胁吕某结算工资。吕某见状,答应给其结算工资,在稳住田某的情绪后,公司员工夺下了液化气罐。安庆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田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田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遂判处田某有期徒刑3年。
  韦国律师点评:本案中田某手提液化气罐打开阀门,手拿打火机相威胁的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了重大的威胁,因为本案的案发地点在机电公司,如果爆炸将殃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安全,故田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威胁,就不构成本罪。
  依照相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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