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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车祸引发的疑案

2009-12-23 15:21:53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当事人被撞伤后住进了医院,经治疗后出院。没想到出院后一个多月又住进医院,出院后时间不长就离开了人世。那么他的死到底与车祸有无直接关系呢?请看迎江区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死者的妻子与四个子女作为原告向迎江区法院提起诉讼,五原告诉称,2007年9月20日傍晚时分,被告驾驶摩托车,将正常穿行公路的第一原告之夫、其他四原告之父的董某撞成重伤,后虽经医院多番抢救,但终因伤情过重医治无效死亡。安庆市公安交警一大队对此起事故进行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事故之后,原告虽多次与被告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解决,但被告以种种理由加以拒绝。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向原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9万余元。
  而被告李某辩称,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仅造成董友宏的受伤,被告只承担董某受伤的费用。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只应承担70%的责任。在董某住院期间,被告已支付10200元给原告。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20日19时30分,被告李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至华中东路前进大队附近时与骑自行车过机动车道的董某(64岁)发生碰撞,造成董某受伤。董某当即被送往市立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内开放性颅脑受伤、心脏病、双肺挫伤、胸腔积液、左锁骨骨折。董某于同年11月28日出院。
  同年12月28日再次在安庆市立医院住院治疗4天,2008年1月1日出院,医院诊断为癫病、肺部感染,出院医嘱继续治疗。两次住院董某共花去医疗费7万余元。2008年1月4日,董某死亡。被告李某支付10200元给原告。
  对上述交通事故,市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被告李某驾驶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摩托车不在规定车道行驶,且没有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通行,应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董某驾驶非机动车过道路时未下车推行,应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因双方当事人未申请,交警二大队对该案不予调解,并告知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本案董某的死亡结果与被告李某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被告李某应承担责任的范围?
  该案审判长告诉记者,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被告李某的侵权行为造成董某受伤这一事实没有异议,被告李某也表示愿承担董某受伤的费用。但原被告双方对被告李某的侵权行为与董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分歧:在法庭上五原告并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李某的侵权行为与董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对五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但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考虑到五原告因董某死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从公平原则出发,可以责令被告李某给予五原告经济补偿10000元。
  另外根据被告李某负涉案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董某负次要责任这一情况以及双方的过失大小,被告李某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五原告各项损失的具体数额为:医疗费79207.75元、护理费2076.12元。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为20000元。合计李某赔偿五原告80%,即81025.5元,加上法院酌定的被告补偿原告1万元,扣除以前给付的,即被告李某应给付五原告80825.5元。判决后,双方都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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