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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的姐”枞阳遭抢三名被告人一审听判

2009-12-27 16:58:36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一度让安庆“的姐”恐慌的抢劫“的姐”案12月21日在枞阳县法院审结,7天内连续抢劫三名“的姐”的被告人吴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参与抢劫其中一名“的姐”的被告人章某、吴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院查明:涉案三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今年8月间在安庆开发区某网吧上网时相识,当时章某、吴某某都是在校生,家住枞阳的吴某在安庆学理发。今年8月24日,被告人吴某与无业人员陶某(在逃)在人民路华清池附近骗乘“的姐”王某的出租车,行至枞阳县白梅乡境内时,采取捆绑等暴力手段,抢走一部手机和300元现金。次日,吴某与陶某又伙同另一陶姓青年(在逃)采用同样手段在安庆市区骗乘“的姐”朱某的出租车至枞阳县金社乡境内,抢走一部手机和300元现金。当警方全力展开侦破时,被告人吴某又于8月31日上午邀集被告人章某、吴某某再次作案,吴某某按分工在开发区香樟里那水岸附近招停“的姐”花某的出租车,吴某、章某相继上车,车行至枞阳县金社乡境内时,吴某某中途下车回家,吴某、章某采取勒颈、威胁等手段抢走价值300元的财物。案发后,警方在金社乡吴某某家中将其抓获,接着又将章、吴二人抓获。
  枞阳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和威胁手段,抢走他人钱物,已构成抢劫罪。其中被告人吴某多次抢劫,手段恶劣,应予以严惩。被告人章某某、吴某某因在犯罪中作用较小,且都具备未成年人、立功等法定减轻情节,可以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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