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宿松县检察院于2008年8月底向宿松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汪某猥亵儿童一案,在经过一年多的审理后,终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汪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被告人汪某系该县千岭乡某小学教师,但他丝毫不顾师道,为满足一己私欲,于2008年4月23日、24日先后两次以帮其洗碗为名,把自己的一名女学生(其时未满14周岁)骗至宿舍猥亵。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汪某辩称自己患有年精神病,妄图逃避法律的制裁。2009年12月底,汪某经鉴定无精神病。今年2月法院不公开审理了该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身为人民教师,利用师生关系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汪某没有上诉,一审判决书已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