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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各商业银行对“二套房”认定标准不一

2010-5-22 16:12:35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从4月下旬起,我市各商业银行开始执行新房贷政策,如二套房贷首付提高到50%以上,贷款利率较之前上浮10%,对第三套住房贷款原则上不予发放。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我市各主要商业银行对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并不完全一致,存在“认房”和“认贷”两种模式。对卖房后又买房的人来说,上述规定有些严格。
  市民汪先生说,为了赡养父母,改善家庭居住条件,自己卖掉原有的住房准备购买一个更大一点住房,但在办理银行贷款的时候却被告知属于第二套住房,这让他觉得有点冤枉。记者从各银行采访获悉,如果购房者有一套住房但是卖掉了,这时候再买房的话原则上认定为第二套住房。除非市房产部门能够代为出具证明,不然就要执行首付至少五成等第二套住房的贷款规定。
  目前二套房贷的全面收紧,使得二套房贷的认定标准倍受关注。为此记者采访了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四家主要的银行房贷机构,发现对第二套住房的认定存在着“认房”和“认贷”两种模式。
  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均表示,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依据银行征信系统记录来计算。“如果我们在征信系统中能查到你有住房,再贷款买房就得按第二套房贷业务标准去做。”中国银行安庆分行一个房贷业务经理做上述表示。建设银行安庆分行的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征信记录,如果购房者之前有一次住房贷款,再买房的话即算第二套住房。
  记者采访工商银行获悉,对于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因为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制定之中,因此目前还没正式实施,不过银行执行的是以房产局房屋登记系统查询结果为主。如果能在房屋登记系统当中查出客户已经有登记住房,那么该客户再贷款购买的住房即为第二套住房。市房产局表示,第二套住房的认定由各银行做出,如果需要房产部门出具有关材料,他们将会提供。
  据悉,对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倾向于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对于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果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系统当中,也包括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系统当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或者以上住房的,他再贷款购买的住房一定是第二套或者以上住房。第二种情形,就是借款人已经利用过贷款购买过一套或者以上的住房,又申请贷款来买住房,也认定是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第三种情形,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居访等访问形式的调查,确信借款人的家庭已经有了一套或者以上住房的。这主要是解决在一些征信系统上也好,在住房登记信息系统上也好,有时候不覆盖所有家庭成员的问题。但通过家庭访问等调查,确信借款人有不止一套的住房,在这种情况下贷款就应该按照第二套或者以上来执行。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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