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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工业与经营服务用水实行同价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并报市政府批准,我市工业用水与经营服务用水价格,自2010年6月1日起的实际用水量实行工业用水与经营服务用水同价。
  目前我市供水价格分为五类,即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用水。工业用水与经营服务用水实行同价后,原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和经营服务用水合并为非居民生活用水,合并后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统一按1.44元/立方米执行。
  工业与经营服务用水同价后,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不变。水价之外征收的“水资源费”、“地方附加”、“价调基金”、“污水处理费”等仍按原征收范围和标准执行。同价后我市供水价格分为三类,即: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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