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开发自已承包的荒山,被告人陈某某放火“炼山”(指烧山上的杂草)时,不慎引起森林火灾。日前,太湖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因“炼山”引起山火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陈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陈某某为自已的大意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2010年2月23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到自己承包的太湖县牛镇镇南阳村陈岭组帽子尖山场“炼山”,起火后不久,刮起了大风,因隔离带过窄,大风吹过隔离带,引起森林火灾。经太湖县林业局工程师鉴定,过火山场面积1217亩(约81.1公顷),其中有林面积为243.4亩(约16.2公顷)。火灾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积极组织人员上山扑救,2010年2月24日上午被告人主动到太湖县公安局牛镇森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受损农户经济损失共二万多元,取得了受损农户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炼山”时因防范不力,引起重大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面积为16.2公顷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在火灾发生后积极组织人员扑救,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损农户经济损失,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法院综合这些情况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