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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原副处级干部减刑假释案公开开庭审理

2011-2-21 15:52:15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一些领导干部犯罪后被判刑进入监狱,但时间不长都能很快减刑假释出来,这种现象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下半年出台了《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原副处级以上干部减刑必须公开开庭审理。2011年1月底,我市第一例原副处级干部减刑假释案件在安徽省安庆监狱公开开庭审理。通过当庭质证、作证、审查,2月1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罪犯姜振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
  罪犯姜振华,男,1952年11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曾任安徽省肥东县组织部长、县委副书记等职。2007年4月1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合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振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0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安徽省安庆监狱执行。
  现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于2010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理查明,罪犯姜振华自入狱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队纪。此外,该犯还受到计分考核记功1次,表扬1次,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单项记功1次的奖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单等证明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姜振华予以减刑的依据。
  审判长诸冬林告诉记者,罪犯姜振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作出裁定:对罪犯姜振华减去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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