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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10年度安庆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1-3-15 11:26:12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
  今天是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维权话题又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今年“3·15”的主题是“消费与民生”,市消费者协会特选取了涉及劳务、汽车、保险等方面的2010年度十大维权典型案例并作点评,希望通过这些案例在警示经营者的同时,进一步鼓舞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出国“淘金”须谨慎
签订合同保障多
【案情回放】
  曲某和胡某二人到安庆市某劳务公司报名参加出国劳务。双方口头约定先在某外经建设公司参加为期4个月的带薪劳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再根据出国务工计划,分期安排出国劳务。但双方未约定具体派遣时间,也未签订书面合同。实习结束2个多月未被安排出国劳务。
  曲、胡二人以劳务公司未能及时安排参加出国劳务为由,要求全额退还已缴纳的中介服务费和技能培训费5500元,被拒,双方协商未果。
  经迎江区消协建设分会最终调解,扣除劳务公司为曲某和胡某办理出国劳务所必要的费用,分别退还曲某、胡某二人3500元、3700元。
【消协点评】
  由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书面合同,给消协调解工作增加了难度。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消费过程中涉及金额较大、内容较多时,消费者应尽可能地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二
所购车辆系假冒
消费购车需留心
【案情回放】
  消费者章先生购买了一辆某牌拖拉机变型运输机,因合格证与所购车的车型等实际情况不匹配,一直无法在当地农机和公安部门办理入户上牌手续,遂要求退车,但经营商一直拖着不解决。
  通过宜秀区消协调查,确认该车系假冒产品。经调解,汽贸公司为消费者换一辆其它品牌自卸汽车、当场退回3000元差价款;由汽贸公司为新车办理入户上牌手续,并为消费者办理车辆强制险、税收等变更手续。
【消协点评】
  汽贸公司销售假冒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案例三
家具质量有问题
调解协商获赔偿
【案情回放】
  消费者朱某购买了价值1.25万元的实木餐桌,使用两个月后出现桌面开裂、变形等情况。消费者要求退货遭到经营者拒绝,只同意维修、重做。双方协商未果还发生了多次严重冲突。
  经开发区消协调查,消费者所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调解,经营者赔偿消费者1.2万元。
【消协点评】
  家具质量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消费者有权依法要求经销商进行换货或退货。
案例四
插秧机屡修屡坏
经销商退货还款
【案情回放

  农村消费者蒋某购买了一台价值11余万元的高速插秧机,才用没几天就出现噪音大、油耗大、爬坡力不足、插秧深浅不一等机械故障,之后不能正常工作,经屡次修理,都不能正常工作。蒋某多次找经销商协商未果。
  经潜山县消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调解,蒋某所购插秧机退回给经销商,并赔偿因维修、误工所造成的损失5000元。
【消协点评】
  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因出现同一严重质量问题,累计修理二次后仍出现同一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农机用户方可以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机发票选择更换相关的主要部件或系统,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案例五
幸福保险遭中断
合同依法该履行
【案情回放】
  消费者汪先生为其子购买“少儿一生幸福”保险一份,应缴16年。至2007年止,已连续缴了11年。每年保费均由业务员上门收取代缴并办理相关手续。至2009年7月,投保人见无人上门收缴,随即到该公司缴纳保费,工作人员只告知她身份证过期不能办理,并未告知其他事项;2010年元月,投诉人去缴纳保费,营业部工作人员告知其因未能及时续交保费,违反了保险合同之规定已被吊销,合同废止。消费者要求保险公司恢复其保单效力,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却遭到拒绝。
  经太湖县消协调解,投诉人补交保费,保险合同恢复效力,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消协点评】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照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案例六
进补不成却死苗
农户受损获赔偿
【案情回放】
  怀宁县30多名农户在某生资门市部购买了89包“活性水稻壮秧剂”,使用后发现不但秧苗没有“进补”,反而死苗严重。发现问题后,农户们陆续退了41包,并要求该生资门市部赔偿经济损失。但双方对秧苗的死因和赔偿金额意见不统一,协商未果。
  经怀宁县消协调解,生资门市部赔偿农户1万元。
【消协点评】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案例七
劣质松香灼伤眼
快速处理解纠纷
【案情回放】
  消费者杨某在宿松县某漆店购买松香水3桶,次日使用后,杨某及家属四人眼睛被灼伤,眼部疼痛无法睁开,当晚住进医院。后找到经销商要求赔偿,多次协商无果。
  经宿松县消协孚玉分会调解,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13600元,双方无异,握手言和。
【消协点评】
  此案例是因经营者销售“三无”劣质产品而引发的消费纠纷。《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八
新房外墙渗水
开发商承担保修
【案情回放】
  消费者曹先生购买了一套新房,可是住进去没有多久,就发现房屋的外墙壁严重渗水,且造成他家的房屋装潢受损。房屋受损后,曹先生曾多次找开发商要求赔偿,但一直没有结果。
  经望江县消协调解,开发商同意承担维修责任,共花去1.6万元将渗水的外墙修好。
【消协点评】
  这是一起关于商品房屋质量保修而引发的纠纷案例。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商品房销售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商品房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由经营者承担。一般来说房屋维修包括屋面的防水工程、卫生间、下水道、房间、外墙的防渗漏保修,保修期不得低于5年。”
案例九
彩电屡修无用
经营者免费换货
【案情回放

  消费者金某购买了一台彩电,用了不到8个月就进行了第一次修理,换了一个背光板,没过几天又坏了,维修换了一块主板,后来电视机又不通电了,再去要求维修,经营者却不予理睬了。经多次协商无果。
  经岳西县消协调解,经营者免费为消费者更换了一台同型号的电视机。
【消协点评】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案例十:
啤酒安全存隐患
人身安全有损伤
【案情回放】
  消费者徐某在某商店购买了4瓶啤酒,在回家途中,一瓶啤酒突然爆炸,啤酒瓶碎片将其随行的妻子脸部划开一条长2寸、深1厘米的口子。
  消费者徐某投诉到桐城市消费者协会,经调解,啤酒经销商赔偿消费者3198元。
【消协点评】
  产品质量安全是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保障的前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责任编辑:姚爱莹 闫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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