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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幼女同居生女“两情相悦”也犯罪

日前,桐城法院审结了一起强奸案,现年36岁的胡某因与不满14周岁的王某发生性关系,并致王某怀孕生下一女孩,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9年6月,胡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1996年4月出生的王某长相较为成熟,当时虽未满14周岁,但王某谎称自己已经19岁,胡某信以为真,两人开始了交往。不久,两人住到了一起。一段时间后,胡某发现了王某未满14周岁的事实,仍坚持与王某同居,致王某怀孕并于2010年8月生下了一女孩。
  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发现这一情况后报案,胡某被依法取保候审。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理认为,胡某与未满14周岁的王某发生性关系,并致王某怀孕生下一女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但两人交往过程中胡某未使用欺诈、威胁等不法手段,相互间确实怀有感情,且王某和年幼的女儿急需胡某照顾,于是依法从宽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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