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枞阳县一对夫妇通过别人的介绍领养了一个小女孩,但既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收养手续,领养又不具备《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夫妻双方离婚时,对该领养女孩如何解决抚养问题,困扰了审理该案件的法官。
盛某与吴某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两人走进了婚姻殿堂。起初二人十分恩爱,各自在外打工,在同龄人中,生活还算富裕,但让二人不太愉快的是结婚近四年还没有孩子,这让本来幸福的婚姻蒙上了一层阴影。2008年,夫妇二人在外地抱养了一个小女孩。有了孩子,两家人甚是高兴,几乎是天天围着孩子转。但好景不长,盛某与吴某因为家庭经济和其他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吴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抚养领养的小女孩,但盛某对此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因为原告方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法院依法驳回了吴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2011年春节期间,为了孩子的事,二人再次发生争执。见妻子去意已定,2011年2月,盛某向枞阳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要求孩子归自己抚养。
由于盛、吴二人抱养该女孩时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的收养手续,因此法院不能确认女孩与二人有法律上拟制的父母与子女关系。为此,法官经过与双方当事人的多次沟通,最终使该案调解结案:孩子的抚养权归吴某,吴某一次性补偿盛某人民币1万元,并返还部分结婚时盛某购买的金银首饰。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