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迎江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一起水上交通事故依法提起公诉,迎江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4月17日是被告人左某上诉的最后期限,他服从了一审判决,没有上诉。这是我市首例水上交通肇事案。
2010年1月10日凌晨五点左右,很多宜城市民沉浸在香甜的睡梦中,江面上大大小小的船只却已在晨曦中川流不息。犯罪嫌疑人左某驾驶货轮行至吉阳矶水域附近时,发现前方两三百米的地方出现了另一艘货轮,躲避不及的两船发生碰撞,最终导致另一艘货轮倾覆,船上人员六人落水、两人死亡、一人失踪。
事故发生后,安庆海事局迅速展开调查,最终确定左某在驾驶货轮时违反多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内河避碰规则,在此次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迅速介入此案,侦查终结移送至安庆市迎江区检察院。案发后,左某潜逃至江西九江,经网上追逃终落法网。
迎江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两船相撞造成他人伤亡、失踪,并使受害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问题相关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以交通肇事罪追究罪犯嫌疑人左某的刑事责任;且造成的后果情节恶劣,应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左某在法庭上对自己在这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没有异议,迎江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左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宣判后,左某没有上诉,18日起判决书已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