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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狗受惊吓咬伤主人 “肇事”司机被索万余元赔偿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因主人饲养的动物伤害他人,受害人要求赔偿的案例较多,而此案却系自己饲养的狗咬伤自己却要求他人赔偿。这样的奇案迎江区法院是怎样审理的呢?
  本案的原告余某今年3月22日在法院开庭中诉称,2010年8月14日晚,余某饲养的狗在安庆电视大学附近被被告曹某驾驶的小车碾压,原告在查看小狗时,又被受伤惊吓过度的狗咬伤手指,小狗随即死亡。原告随即到医疗部门治疗,共用去医疗费1900余元。因原告从事卤菜腌制工作,单位从安全卫生角度考虑认为原告不宜继续上班而辞退原告,在家休息70天,因医疗费、误工等损失与被告多次交涉无果而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1400余元。
  而被告人曹某辩称,车辆正常行驶在马路上,没有察觉到碾压小狗,对小狗咬伤原告手指更不知情。原告违反管理规定,在没有领取犬类准养证及免疫证的情况下,饲养小狗属违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发生事故和小狗死亡的情况与原告诉称基本一致。另外市公安局华中路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派警员赶到现场,证实确有此事。
  法院认为,被告驾驶的车辆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碾压正在马路上行走的小狗,造成原告上前查看小狗伤情时,被小狗咬破手指出血的后果,对此被告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但原告既违反管理规定,又未对小狗采取安全措施是造成被小狗咬破手指出血必须进行免疫治疗的主要原因,由此所产生的5320.50元损失,由原、被告按7:3的比例分摊,原告自行承担3724.35元,被告承担1596.15元。根据伤情和责任认定,对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5月初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曹某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余某赔偿1596.15元,驳回原告余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元,原告承担60元,被告承担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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