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程某因与其同居的有夫之妇刘某不与其交往,迁怒于刘某的叔子余某,将余某残忍杀死。5月29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对被告人程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程某,男,系安庆市怀宁县人。岳西县白帽镇的有夫之妇刘某曾与被告人程某同居,后刘某不再与其交往。被告人程某怀疑刘某的叔子余某(被害人)从中阻挠,怀恨在心,暗生杀机。2010年9月20日,被告人程某独自乘车从安庆至岳西县白帽镇朱铺村,在刘某家附近躲藏至天黑,后进入被害人余某家中。晚20时左右,刘某因有事外出,被告人进入厨房拿起一把劈柴用的斧头回到被害人余某房间,用斧脑击打被害人余某头部等部位,后被告人程某又在房间木盒内拿出一把锤子击打被害人余某头部左耳位置,导致被害人余某当场死亡,经岳西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余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作案后被告人程某逃离现场,在乘车返回安庆的路上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归案后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翻供不认罪,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且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何经济损失。为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