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达公司状告质监局“越俎代庖”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市兴达电器安装公司在某工程使用的电缆进行抽样送检,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于是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37.37万元的行政处罚。兴达公司认为质监局处罚无事实依据,同时有悖法律程序,因而提起行政诉讼。6月21日上午,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去年10月18日,本案被告市质监局对本案原告兴达公司位于枞阳县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对其库存待用的电缆随机抽样,随后送往湖北省黄冈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因“20℃时导体电阻”不合格,被判定为不合格。
兴达公司不服,提出复检。经过国家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复检,否定了初检结果,但是又因该电缆样本新增的“载荷下延伸率”检测结果为“断裂”,再次被判定为不合格。
面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检测结果,该电缆的制造商深圳市永盛发电缆实业发展公司(该案的第三人)也提出异议,要求重新抽样复检。复检结果,该电缆“载荷下延伸率”、“冷却后永久伸长率”为不合格项目,仍被判定为不合格。
“我们曾要求送样到北京的检测机构,质监局没有采纳。”原告的工作人员说。笔者注意到,此次复检单位仍然是武汉的这家检测机构,并且,两次的检验员同为一人。
去年12月22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原告提出听证要求。
听证会上,兴达公司表示,作为施工单位,按照甲方要求,委托了深圳市赛斯电气技术公司与深圳市永盛发电缆实业发展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购买了这批电缆进行施工,因此原告不是销售商;况且,生产厂家也向市质监局作出书面承诺,愿意对电缆质量及其法律责任承担全部后果,该局执意处罚兴达公司没有法律依据。再者,原告对抽检结果提出复检后,被告擅自增加检测项目,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
听证会后,市质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认为,原告销售不合格电缆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规定,决定对原告实施行政处罚: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罚款37.37万元。
原告兴达公司在接到被告行政处罚决定后,于今年3月28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被告行政违法,撤销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中级法院于今年4月18日作出裁定,将该案指定由宜秀区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认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8条,被告“可以查处一切领域的产品质量问题”。
原告则认为,国务院国办发(2001)56号57号文件明确规定,在查处质量监督案件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行使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使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
原告称,自己在施工中所使用的电缆线,一不是自己生产制造,二不是经销出售,对电缆的组合未改装、掉包,是在流通领域过程中,出资购买电缆(商品)并直接用于施工。因此该流通环节中的质量监督主体,根据行政职权法定原则,本案被告的行为超出办案权限。
21日上午的庭审进行了两个多小时,法院表示通过合议庭合议后改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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