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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 获取徒刑

2011-6-27 17:21:42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吴某,日前被宜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后,吴某没有上诉,判决书已开始生效。
  2008年12月,被告人吴某所有的一重型货车在安庆市开发区龙眠山路碰撞了行人钱某,造成被害人钱某脑部受伤后呈植物人状态,钱某代理人在宜秀区法院起诉车主吴某等,要求给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赔偿被害人钱某83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17万元,后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吴某除在事故发生后先行赔偿的6万元外,还应赔偿被害人钱某65万余元。
  为逃避执行,吴某于2009年5月将其所有的两辆重型货车以十万余元的价格分别卖给他人,并将此款以他人身份开户后存入银行。吴某又于2009年11月领取了保险公司赔偿给被害人的17万元,但其未及时将该保险赔偿款支付给被害人,直至2010年5月他在扣除了自己先行支付的6万元后,将余款11万元汇到宜秀区法院账户,之后再未履行任何赔偿义务。在法院依法执行阶段,被告人吴某于2010年初在江苏省常州市购买了两辆货车,以他人名义挂靠从事运输经营活动,但其隐瞒了自己实际有支付能力并在外地从事运输活动的事实,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从而导致被害人钱某因无法承担医疗费放弃继续住院治疗。被害人钱某于法院执行阶段死亡,2011年5月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告人吴某除前期已支付的执行款17万元,再支付被害人家属赔偿款1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吴某归案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做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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