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再次出台惠民新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近日,市人社部门再次出台优惠政策积极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争取在2011年底前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政策规定,凡自2011年6月28日前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曾经与国有、集体企业或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已经超过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按照本人自愿申请的原则,可以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未满70周岁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费15年,具体补缴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历年平均工资和历年企业缴费费率缴费确定为49603.47元。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人员,可按照安徽省历年平均工资的60%-100%和历年企业缴费费率缴费,缴费标准为29762.08-49603.47元。
补费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省政府皖政〔2006〕59号文件规定“新人”的计发办法,从缴费到帐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补保人员参保后,原已享受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或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随即停发,死亡时享受相关遗属抚恤待遇。对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述人员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仍要按规定参保缴费,待缴费至1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此次补保人员参保手续办理,市区由各劳动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各县(市)由当地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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