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太湖县新仓镇六旬老人周某收到了县法院的再审判决书,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了维护,老人激动不已。
申诉人周某与被申诉人李某系郎舅关系,李某为给儿子找媳妇请周某帮忙,周某又托本村村民严某帮忙,于是严某给李某儿子找了一名贵州籍女子何某做老婆。李某在给了该女子25000元钱做彩金后,没想到该女子只在李某家住了20多天便携款跑掉了。
李某人财两空,心中怨恨周某,认为周某应对其损失的25000元钱负责任,便伙同家人来到周某家,逼迫周某给其打了欠条,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周某和严某合伙诈骗其钱财。随后,李某凭该欠条将周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时,认可了该欠条,并判决周某须还清李某25000元钱,周某不服,向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面对满腹冤屈的周某,办案检察官耐心地倾听其诉求,经调阅法院卷宗,并从派出所调取相关证据,综合分析认为:周某与李某并无经济往来,他们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给李某出具欠条的行为完全是受李某胁迫所为,应属无效。于是提请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
经过再审查明,法院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依法撤销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