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龟”忽悠人 骗取两万九
为了骗取钱财,合伙用“假金龟”骗人,幸好案发后能投案自首。12日,被告人伍某伙同他人以假金龟诈骗受害人钱财达2.9万元,被岳西县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2010年10月20日上午,被告人伍某伙同刘某、周某(均在逃)从湖南省新化县家中出发,租车途经岳西县城关。下车后,刘某、周某二人步行至建设西路,见当地居民胡某夫妇二人在河边劳作,便假装成山场开发人员以租用民房为由与二人交谈。在骗取胡某夫妇的信任后,刘某、周某又以测量山场为由与胡某夫妇一道来到后山岗。在此过程中,刘某电话联系在车内等候的被告人伍某,告知其已找到诈骗对象。被告人伍某即带着事先准备好的“金龟”等作案工具来到山场,三人分工协作,在假意测量山场时控制“探测器”发出响声,趁胡某夫妇进行挖掘时将纸包好的“金龟”埋入土中,令胡某夫妇将“金龟”从地下挖出。
为验证“金龟”的价值,被告人伍某等人自称有台湾亲戚,并拨通电话。该人在电话中称“金龟”价值上百万,且有意以高价购买。胡某夫妇信以为真,表示愿意将“金龟”卖出,得款与伍某等人平分,并在保管“金龟”的情况下,答应提供路费让伍某等人去台湾取钱。当日,胡某将积蓄取出,加上家中现金共计1.9万元交给伍某、刘某、周某三人。伍某、刘某、周某三人临走前,以钱不够为由,留下名为“赵正琼”的银行帐户及电话号码,要求胡某尽快筹钱汇入该帐户。下午,胡某向其女儿借款1万元汇入“赵正琼”帐户,后刘某的电话便处于无法接通状态。
2011年3月29日,被告人伍某在接到当地派出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出的赃款2.9万元已由公安机关返还给受害人胡某夫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利用假金龟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伍某犯罪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积极退赃,且能积极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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