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年轻男子在包车从武汉去南京途中,残忍地将司机杀死并用汽油焚尸,后抢走受害人车辆逃逸。7月29日上午,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太湖县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该起抢劫杀人焚尸案,一男子被判死刑,另一男子被判无期徒刑,其他两名涉案人员均领刑。
据了解,这两名涉嫌抢劫杀人焚尸的男子,分别是20岁的李某某和未满18岁的郎某某。去年10月16日下午3时许,李某某和郎某某窜至湖北省武汉市,租用受害人夏某某的出租车到南京。当晚22时左右,当车行至沪渝高速太湖段631公里处时,李某某持刀将夏某某杀死,并用汽油对尸体进行焚烧,后他们抢走受害人的车辆逃离现场,并在南京销售给王某某和任某。
当天,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和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杀害被害人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抢劫数额巨大,抢劫后纵火焚尸灭迹,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杀人罪。王某某、任某在明知犯罪所得财物仍积极购买,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经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