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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病危众不平法庭和解化干戈

  2010年10月21日,王某在为汪某与祝某(合伙关系)提供劳务时,不慎被山上的树木砸伤。汪某与祝某在王某受伤后支付了前期医疗费用,因多种原因,后停付医疗费。王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他们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汪某与祝某共同赔偿损失70余万元。案件在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但双方均未能形成一致意见。
  2011年8月中旬,王某的病情恶化,随时有生命危险。一旦王某病故,其赔偿款若不能落实,其亲友、族人可能采取过激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承办法官得知此情况后,当即与庭长会商应急方案,并决定当天下午进行调解。在通知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后,还邀请了王某所在地的镇政法委、司法所所长、村委会主任到庭予以协助。
  在多方联动、通力合作下,经过长达七、八个小时的反复协调,最终双方于当天深夜十一时许达成和解协议:王某因伤造成的损失共计366000元,由汪某与祝某共同负责赔偿;扣除前期垫付的医疗费96000元,余下款项分别于5日内支付10万元,2011年底支付17万元。
  目前,首笔赔偿款10万元已支付给受害人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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