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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区封山建设 游客擅入受伤谁担责?

2011-9-22 17:13:23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2010年11月的某天,安庆一女子谢某跟丈夫两人擅自进入浮山风景区张公岩游玩,而此时风景区正处于封山建设时期。游玩中,谢某不幸被正在山上清理路基的妇女江某扔下的一棵树砸伤,致腰2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这飞来横祸让谢某及丈夫极度伤痛和气愤,遂诉讼到法院要求浮山旅游开发公司、承包清理工程的两个村民组及侵权人江某赔偿损失118242.85元。这是枞阳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案件。
  谢某诉称,自己并不知道浮山风景区在修建,旅游开发公司也没有在入口处设立明显标识牌,具有明显过错,两个村民组是负责清理路基的责任人,江某是直接行为人,因此他们对于自己的损失要承担连带责任。
  旅游开发公司称,浮山风景区封山建设,前期做了大量的宣传,暂停各类旅游服务,且在入口处设置了醒目标志,谢某擅自进入,自身负有重大过错;另该清理工程已承包给两个村民组,承包协议对于安全问题也有明确约定,旅游开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两村民组及江某未到庭应诉。
  同时法院也查明,2010年4月16日,枞阳县政府发出公告,浮山风景区自2010年5月1日起封山建设,4月30日,浮山旅游开发公司在安庆日报上发表“浮山风景区封山建设公告”。旅游开发公司将部分道路清理工程承包给浮山镇浮渡村某两个村民组,江某系村民组雇佣的小工。
  法院认为,旅游开发公司把清理路基工程承包给村民组,不存在有选任的过失,且前期关于浮山风景区封山建设做了大量宣传,有设置醒目标示阻止游客进入,已尽到了必要的管理义务,故不需承担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江某受雇于村民组,故村民组应担责;但江某存在重大过失,应与村民组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受害人擅自进入,自身具有明显过错,可适当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
  故判决两个村民组赔偿谢某损失105365.13元的40%,即42146.05元,江某承担连带责任,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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