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居民门诊费用医保可报销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10月1日起,我市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普通门诊统筹,将门诊小病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以进一步扩大居民医保受益面,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负担。
统筹的范围包括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按年度定额筹集,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从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参保居民在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一个年度累计在60元(含60元)以上至300元(含300元)以内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累计金额在60元以下或累计金额在300元以上的费用全部由个人支付。
办法同时规定,参保居民在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均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参保居民凭医保证(卡)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在认真核实参保居民身份后,将就医信息及时录入医保信息系统,并收取患者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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