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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宿松县血站站长贪污受贿百余万领刑十年

    近日,由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柳某贪污、受贿一案,在经历了近三年之久的宿松县人民法院一审、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终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后,最终由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赃款及非法所得120余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柳某利用担任宿松县血站站长职务的便利,采取侵吞的手段,在单位经营期间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9000余元;在单位转制过程中,利用站长及转制领导小组成员职务的便利,为使合肥某公司顺利收购宿松县血站,非法收受该公司财物109万余元。
    期间,柳某曾被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认为柳某犯有数罪,主观恶性深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从严处罚,对其在法定刑以下处罚不当,不核准终审判决并发还重审。
    最后法院认为,被告人柳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遂作出了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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