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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到期未还 联保小组连带担责

 日前,枞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小额贷款借款引发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息随本清,商户联保小组成员对借款本息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同住枞阳县横埠镇的小王、小方和小刘均系个体工商户。2009年12月3日,该三人组成商户联保小组,与枞阳邮政银行支行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约定联保小组任一成员在2009年12月3日至2010年12月3日期间可在10万元限额内向枞阳邮政银行支行借款,联保小组成员之间按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相互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为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2年。
  同日,小王因为经营需要与银行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并立据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4.40%,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即每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后,小王依“等额本息还款法”的约定归还借款本息计81906.25元,余款两千余元及该本金自2010年8月4日起的利息,经银行催讨,小王一直拖延未付,而小方和小刘也互相推诿让银行找小王追索借款。故银行将三人告上法院。
  枞阳县法院审理认为:小王与枞阳邮政银行支行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及小王、小方、小刘与银行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小王因该借款合同尚欠银行借款本金及该本金自2010年8月4日起的利息拖延未付,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依据小王、小方和小刘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的约定,小方和小刘依法应对小王尚未归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枞阳县法院一审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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