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迎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安庆市首例“扒窃不受数额限制”案件9月中旬在迎江区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最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没有上诉,10月初,判决已开始生效。
今年24岁的章某,是一名来自湖北省武汉市的聋哑人,2007年12月因犯盗窃罪曾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章某伙同他人(身份不详,在逃)在本市7路公交车上相互配合,趁被害人孙某某不备,将其钱包盗走(内有现金300元)。孙某某在人民路清洁堂下车后发现钱包被盗,即沿途寻找,后在龙山路薇薇新娘店附近发现被告人,遂上前扭住章某交公安机关。案发后,被告人章某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事实。
在法院记者采访了解到,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扒窃案件不再规定“数额较大”,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了犯罪。《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前,个人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的,才可立为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