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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必须有人顶 雇佣双方起争执

  9月30日,市民叶先生来电:我刚应聘上班一天,就发现自己不适应这份工作,于是就不想继续干下去,但对方却不同意我离职。并称如果提前离职,我所缴纳的1000元押金就不退还,这让我感到很烦恼。
  叶先生说,今年9月28日,他被湖心社居委应聘为滨湖苑小区的车库管理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用工合同,叶先生当时向该社居委缴纳了1000元的押金。“在工作了一天后,我发现自己并不能适应这份工作。于是就找到社居委主任,申请辞职,并要求其将1000元的押金退还给我。不料却遭到了拒绝。”
  叶先生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其与该社居委签订的车库管理员聘用合同。他说:“虽然合同上的期限是工作一年,但我认为,在双方正式签订用工合同之前应该有个试用期,以便合同的双方相互进行考核。”
  “可该社居委当时并没有对我进行考核,我自己也不了解这份工作的性质。”叶先生对记者说:“现在我根本就无法胜任这份工作,希望能够早日离职。”
  对于叶先生所反映的情况,记者于9月30日下午来到了湖心社居委做进一步的了解。该社居委的张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由于车库管理员这份工作的特殊性,所以当初在与叶先生签订用工合同时,的确收取了其1000元押金。”
  “1000元的押金是为了起到对其(叶先生)的一个约束作用。这样在其看管车库期间,一旦遇到车辆丢失或者发生车辆碰撞的事情,他就不会一走了之。”张主任对记者说:“叶先生才干了一天的时间,就通知我们要辞职。而我们这边也没有新的管理员人选,所以没有立即答应叶先生的辞职要求。”
  “我们现在已经着手在招聘新的管理员了,但是考虑到看管小区车库是一项比较特殊的工作,不可缺岗。所以,在没找到合适的人选前,叶先生还需要继续上班。”张主任如是说。
  对于张主任的这一解释,叶先生也只能表示同意。10月2日,叶先生顺利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同时也拿回了1000元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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