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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方为何补扣离职人员的工资?

2011-10-18 20:50:42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近日,市民金女士来电:我在人民路上清洁堂一家鞋店打工,该鞋店经常需要加班,工作环境又不是太好,于是我就离职了,可是这家鞋店老板却因此扣发了我应得的工资。
     金女士告诉记者说,她于今年6月底应聘到人民路上清洁堂一家名为“满足”的鞋店,从事营业员工作。店方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她办理社会保险。鞋店老板支付她每月工资900元,加班费另外计算。由于用人单位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还经常加班,她很不适应。“在领取7月份的工资后,我便跟店老板说,自己不愿意在鞋店打工了。”
  8月16日,金女士不再到鞋店上班,并向鞋店老板讨要8月1日至8月15日这半个月的工资。“可店老板只答应支付给我100多元的工资,余下的不愿给。”金女士郁闷地说。
  对于金女士反映的情况,记者随后找到了这家名为“满足”鞋店的老板。他对记者说,金女士在离职前,应该提前跟店方打个招呼,以便他们找个人来顶替她的职位,可是她(金女士)事先并没有告诉他。
  这位鞋店老板还说,店方确实未支付金女士8月份上半月的工资,这主要是当初他们店在招聘金女士时,已经与其作了说明:长期工每天30元工资,短期工每天25元工资。这样,金女士8月份上半个月工资应该按每天25元计算,共计375元。另外,他们已按照长期工每天30元工资标准发给金女士7月份工资,可金女士在店里工作了不到2个月,只能算是短期工。为此,店方就按照每天5元的标准补扣了她的7月份工资,共计150元。另外,金女士在店里购买价值120元的鞋,至今未付款,这样,店方只能发给金女士100多元的工资。
  对于金女士和店方之间发生的劳动纠纷,记者咨询了市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用工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离职,并在用工之日起给予办理社会保险。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位工作人员还对记者说,按照相关规定,鞋店老板是不应该补扣金女士每天5元的工资。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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