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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工伤复议未“定论” 就被单位辞退

2011-11-11 17:58:42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11月7日,市民骆银枝来电:10月25日,我在安庆市大观区十里铺乡茅岭村拆迁工地发生工伤,因工伤等级未做最后的“定论”,可我所在的(做工)单位———安庆市华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却给我下达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对此,我很郁闷,单位怎能在这个时候与我解除劳动关系?
  骆银枝与她丈夫目前住在市孝肃路一间出租房里。她告诉记者说,自2010年10月3日起,她就在安庆市大观区十里铺乡茅岭村拆迁工地工作,与用工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年10月25日下午,她在工作时发生了事故,造成腰椎处背脊骨粉碎压缩性骨折,内脏也有不同程度的损伤,生活不能自理。双方因医疗费和经济补偿问题,发生了争执,后经安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安庆市华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她存在劳动关系。
  “随后,我就向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7级伤残。”骆银枝说,由于她对这一认定有质疑,今年9月30日,她的丈夫余来友代表她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可在复议结果未“出炉”的情况下,安庆市华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竟然交给她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自2011年11月1日起,单方解除她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对此,骆银枝提出质疑,如此解除劳动关系不合法,并且她的工伤复议结果还未知晓。“到时一旦相关部门认定我的工伤级别有所提高,那么我的工伤待遇就应相应提高,而单位在这个时候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我的合法权益也就难以得到保障。”
  11月9日上午,记者来到安庆市华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说:“《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上写得很清楚,2011年9月23日,安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已出具《职工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骆银枝为伤残7级。为此,我单位自2011年11月1日起,解除骆银枝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而她受伤的相关费用,我单位会按规定进行办理。”
  像这样的情况,单位能否单方面与骆银枝解除劳动关系呢?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何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骆银枝反映的情况,她既不存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本人又没有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要求,而她又与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因此单位不能单方面与她解除劳动关系,但双方可协商终止劳动关系。
  对于骆银枝担心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得不到保障之事,记者为此咨询了市调解仲裁管理办公室一位姓徐的工作人员。他告诉记者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骆银枝在工伤复议结果出来时的一年时间内,如果她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安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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