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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差个字损失三千元

   民间借款中,如果不将对方的名字写得一字不差,往往就会给今后的诉讼造成被动,得不到法院支持。近日,潜山县一起诉人就因借款人名字中有一字之差,造成三千元借款打了“水漂”。
  家住潜山县梅城镇的王某起诉被告王习某,称其2009年7月份向自己借款3000元至今未还,要求法院判其立即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出具的借条写明“借到王某人民币叁仟元整,于2009年10月5日归还。借款人:王喜某”。
  除此以外,原告既不能提供任何相关证据证明借条中所写“借款人王喜某”与“被告王习某”系同一人,也不能证明其诉称的其他事实,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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