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自己怀孕做流产手术导致不孕,心生愤恨,近日,年仅25岁的被告人王某(女)因持电警棍、单刃水果刀故意伤害前夫,致其轻伤,被岳西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初,家住岳西县某镇的被告人王某与同镇村民储某结婚,2011年5月双方协议离婚。被告人王某认为她与储某2009年3月份恋爱期间,因怀孕做流产手术导致不孕,身心受到伤害,觉得感情被欺骗,心生愤恨。2011年5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事先购买的电警棍和单刃水果刀到储某家,欲与储某说理。到储某家后,王某觉得储某态度冷漠,且有不让其进家门的意思,遂拿出电警棍在储某的胸前电击了一下,后又拿出水果刀将储某左胸壁和左腹部刺伤,储某受伤后倒地。储某母亲上前将刀夺下后,被告人王某又冲到储某家厨房拿出菜刀,被其他在场人夺下。
案发后,被害人储某向岳西县公安局报案,被告人王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前来处理,且如实交代了伤害储某的事实。经鉴定,储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11月10日,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储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储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储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与被害人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判决后,王某没有上诉,判决书已于11月30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