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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修路伐木筹款 无证砍伐自留山

 扩建组级道路,方便村民生产生活,这本来是件好事,却因为不懂法律而落入法网。6日,被告人余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同案人郑某也被判处同样的刑罚。
    今年62岁的余某是太湖县弥陀镇一村民组组长。2010年7月份,该村民组准备扩建村里一段机耕路,但因资金困难,余某便提议将村民组集体山场内林木砍伐出卖,以筹集资金用于修路,此提议得到大部分村民的认同。
    随后,余某指使本村村民郑某上山砍伐,并承诺出了事由组里负责。双方商定好价格等事宜后,未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郑某便实施了采伐。
    后经知情群众举报,被告人余某、郑某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滥伐林木立木蓄积达71.8932立方米。考虑到两被告人自愿认罪,并积极退缴赃款,法院遂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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