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宿松县的一名女青年以其姐姐的名义与一男子成婚,十年后该男子到法院起诉提出离婚,法院是按普通离婚案件处理,还是裁定不予受理呢?近日,宿松法院给出了答案。
2001年1月份,女青年张某以其姐姐的名义与男青年吴某登记结婚,后两人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1年下半年,吴某来宿松法院起诉与张某离婚。
经法院审查发现,吴某与张某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与吴某结婚登记的是张某的姐姐。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吴某提出离婚之诉主体的适用性及本案婚姻效力的认定产生了不同的意见。
有观点认为,吴某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无权提起离婚之诉,应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向婚姻登记部门申请撤销该婚姻登记。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有观点认为,吴某与张某已经具备婚姻的实质要件,且与张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多年,只是登记时张某以他人名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形式要件上存在一定的瑕疵,并不足以达到否认其婚姻效力的程度,吴某与张某的婚姻,应认定为合法婚姻,并作为普通离婚案件处理。
近日,经合议庭合议,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一种意见,吴某与张某构成同居关系,无权提起离婚之诉,依法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