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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后的委托书咋失效了?

2012-1-19 18:41:29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近日,市司法局在安庆广播电视台1584上线时,市民孙女士反映:其爱人姐弟三人为继承母亲的房屋,经协商办理了一个继承并委托出售房屋的公证。后来,其中一个人又办理了“撤销”委托的公证,而未通知另外两方。该女士想咨询一下,当事公证员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市民反映:公证的委托书突然“失效”
  当天,市民孙女士反映说,去年5月4日,其爱人姐弟三人因为房产问题在宜城公证处办理了委托书公证书,委托期限是到今年5月3日截止。当时,三方当事人均在场,签字全权委托其中一个人作为代理,买卖房产。去年10月24日,其中一方在无任何正当理由,也没有任何有效资料的情况下,在公证处办理了“撤销”委托书公证,事后,公证处既未通知其他两方,也没有收回原委托书公证书,提前七个月突然中止公证书。他们去年12月23日到房产局办理该房产买卖时,对方告诉他们买卖已被吊销,公证书已经不起作用了。
  孙女士想询问,作为公证处的公证员,能否仅凭一方身份证,在既无房产证、无继承权公证书,也没有委托书公证书的情况下,私下“撤销”了委托书公证?
相关调查:3家委托后其中1家又反悔
  事后,记者在宜城公证处采访了解到,去年5月4日,当事的姐弟三人为继承过世母亲的67余平方米的房产,来到该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和委托书,由姐弟三人合法共同继承该房屋,并全权委托唯一的兄弟马先生(即孙女士丈夫)作为代理人,进行该房屋所有权出售之过户、买卖等一切手续。委托期限至今年5月3日止。
  去年10月24日,继承人之一的老三马某夫妇,又来到该公证处发表了“声明书”,声明内容是,他们夫妻二人自愿撤销同年5月4日的委托书中关于他们授权委托处理的房产份额及相关事宜,并自愿承担发表声明后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同时,该公证处随即以他们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为由,对该声明书进行了公证。
部门解释:发表的是声明并非撤销公证书
  当天,宜城公证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反映人孙女士所说的公证处撤销了该份共同的委托书公证是一种误解,继承人之一的马某夫妻于去年10月24日来该处办理了一份声明书,声明自愿撤销其份额下的委托中关于他们授权处理的那份房产份额。马某夫妻只是发表了一份声明书,而并非撤销了该份委托书公证。委托书其实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既能授权委托也能随时撤销其委托行为。但是该声明书一经公证并到房产部门备案,他们原先那份授权买卖的委托书,自然也就无法生效。
  该负责人说,如果当时是他在办理这项声明,他会在办理之前先与另外两方当事人通个气,缓一段时间,问一下他们是咋回事?这样会更稳妥一些。但这些不是法律必须的。
  该负责人还说,其实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该纠纷,毕竟三个家庭中只有一方不愿意买卖,并不影响其他两方的法律权力。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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