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迎江区法院结合测谎报告审结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
2010年7月1日,原告程某与被告汪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将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租期一年。2011年7月1日被告要求续租一年,被告拟好协议后在协议上签字,原告仅在合同首部署名,但未在合同尾部签名,协议载明租金为87000元,当晚被告支付了房屋租金60000元。后双方就续租合同是否实际成立发生争议,原告于2011年7月3日向被告转账支付了59000元,要求被告退出承租房屋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出侵占房屋。庭审中原告诉称向被告支付的59000元系退还被告支付的租金款,而被告认为该59000元是原告偿还被告的借款。但双方均未能就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法院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就双方相关的诉辩主张进行测谎鉴定。2011年11月29日该中心出具的测试报告鉴定结论为:原告在陈述“我没有向被告借款59000元现金”时,无明显说谎显示;被告陈述“原告向我借款59000元现金”时,有一定的说谎显示。
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在庭审笔录中及谈话笔录中,被告在陈述原告向其借款多少的细节上存在反复,双方在公安机关陈述时候仅就续租问题发生分歧,均未提及过59000元借款、还款事宜。鉴于上述情形,并参考双方心理测试的结果,可以认定,该59000元属于借款的可能性较小,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盖然性原则,此款应为原告退还的租金款。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退出所占房屋并补齐后续房租款1741.80元,原告退还余下租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