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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制裁发力 巨款执结到位

   日前,迎江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人詹某与申请执行人兴飞工贸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共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56万元。法院同时判决被告人詹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单处罚金5万元。
  被告人詹某系迎江区法院一起民事案件的被告,经判决,詹某应给付兴飞工贸公司欠款1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詹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07年元月,兴飞工贸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詹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詹某一直逃避执行,且下落不明。
  2011年2月,在詹某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警方的配合下,执行人员发现詹某自2007年起将位于诸暨市山下湖镇一处面积达500平方米的厂房出租获取利益,同时查明詹某以其儿子的名义在诸暨市购买了住宅一套,2010年在诸暨农村合作银行存款2万余元一直未曾动用且有红利收入进账。
  上述情况表明,詹某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而拒不履行,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1年3月法院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詹某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1年5月,詹某被警方缉拿回安庆。至此,詹某共应支付欠款、诉讼费、执行费、迟延履行金计180余万元。
  面对刑事制裁的威慑,詹某知道再也无法逃避,先期给付了120万元。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经过法官对利害关系耐心细致的释明,詹某与兴飞工贸公司终于就余款的执行达成和解,詹某再给付申请人36万元,民事执行终结。同时法院作出上述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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