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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意外失控,押运员跳车被本车辗死

2012-4-25 20:12:12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4月20日,迎江法院审结了一起车上乘客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跳车逃生,被本车辗压致死的保险合同纠纷案,对死者损失究竟是依照车上人员责任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而不同险种的赔偿数额相差30余万元。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安庆平安财保公司依照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62663.70元。
  2010年8月5日,原告安庆某公司将其所属涉案油罐车向被告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等险种。2011年5月3日,原告驾驶员樊某与押运员章某驾驶被保险车辆,载7950公斤柴油,沿210国道从西安市往镇安县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宁陕县境内1005K+40M处,由于车辆长时间下坡使用刹车,刹车鼓发热,致使车辆制动性下降,导致失控;押运员章某跳车逃生,油罐车碾压在章某身上,造成章某当场死亡。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樊某、章某负事故形成的同等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驾驶员对乘坐人章某死亡的结果,负同等责任。章某在紧急情况下跳车,其受伤死亡的空间位置相对于车辆而言是在车外而非车内,故对于死者章某损失,被告应依第三者身份予以赔偿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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