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也没想到,最亲近的人有一天也能演变成为最熟悉的陌生人,起因仅仅是因为三年前的借款债务。4月20日,枞阳县人民法院会宫法庭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庭上原告起诉称自己的外甥曾于2009年腊月向自己借款一万五千元作为办厂之用;2010年7月,被告再次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一万元,并向法庭出具了借条两张。但被告坚持辩说,自己的确向其舅爹即原告先后借过两次债务,但曾在2010年4月还过部分2009年腊月的借款,当时有同村人在场;之后2010年的一万元借款,也于2011年腊月还清,故而被告认为自己并不存在欠原告任何债务。
在庭审上当法官问及被告,对其所说的已经还清借款有无证据、所说证人是否到庭作证时,被告均回答没有;而问及被告为什么两张借条没有收回时,被告辩说考虑彼此之间是亲戚关系,且两次还款原告均没有将借条带在身边,也就并未在意。
法庭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法律认定的事实只能是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综合得出的法律事实。在这起案件中,原告对其诉求提供了证据,且为被告所承认,系为真实、合法、有效,而被告仅凭当庭口头叙述,无其他证据佐证,可信度明显低于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