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离开教室安排学生自习,十四岁的赵某竟用铅笔刀划破十三岁的程某的脸。3日,太湖县法院一审判决,学校和赵某之父各承担30%和70%的责任,还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2009年的一天,太湖某初中初一五班,班主任开完班会后,安排学生自习并离开教室。赵某将脚搭在程某的椅子上,随后双方发生了矛盾,赵某用铅笔刀将程某的左面部划出6厘米的伤口。程某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好端端的儿子受到如此伤害,程某的父母愤而诉至法院,要求赵某父子及太湖某初中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三万四千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持锐器划伤程某的面部,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赵某作出伤害行为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承担70%赔偿责任;太湖某初中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承担30%的赔偿责任。虽然程某的伤情未构成伤残等级,但考虑到是面部受伤,且留下了一定的疤痕,这必定给程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因此酌情由三被告赔偿程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