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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改随母姓 生父不愿咋办?

2012-7-9 22:05:40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近日,市民张女士来电:我离婚后重新组建了家庭,因为孩子是和前夫所生,现在一家三口三个姓,常常为此感到尴尬和不便,孩子更是因此产生心理阴影。孩子现在提出要改随我姓,我就找到了辖区派出所,可派出所的户籍警却告诉我说,这需要征得孩子生父的同意。我带孩子为此去找前夫,他却不予理睬。为了能改随母姓,孩子现在准备将其生父告上法庭,不知道孩子能不能实现这一愿望。
  7月5日,记者从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胡艳目前承办了一起类似的案例,后来法院依法进行调解,最终原告撤诉,父女冰释前嫌,女儿如愿更名。对于市民张女士的疑问,胡艳告诉记者说,公民因姓名的变更权产生纠纷,可以按照《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理程序申请公安机关处理,还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
  胡艳向记者介绍说,在其承办的这个案例中,原告张翰(化名)出生于1995年,2001年在张翰还未满6周岁时,父亲张桂(化名)便与母亲王丽(化名)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根据离婚协议,张翰随母亲王丽生活。后来,王丽与李林(化名)结婚,自此,这个重新组建的一家三口便有了三个姓。而作为女儿张翰,“一家三姓”却成为笼罩在她心头的阴霾。当户籍警上门登记家庭信息时,针对户口簿上“一家三姓”的情况,难免会详细询问,张翰总是无所适从,难以面对这个问题。随着年龄的增长,张翰越发不愿别人知道其“一家三姓”的隐私。因考虑到今后升学、就业、生活可能面临的种种尴尬和不便,张翰渐渐萌发了更改姓名的念头。但由于更改姓名事宜未能与生父协调一致,今年年初,张翰一纸诉状将生父张桂告上了法庭,诉讼法院让张桂负责配合她改随母姓。
  胡艳说,张翰的父母离异,其随养父李林生活,因“一家三姓”给其带来种种不便甚至较大精神压力,想改随母姓,姓名权的变更权的行使并无不当,故法院依法进行调解并促使原告撤诉,及时实现了更名愿望,并化解了原告与生父之间的矛盾。
  “这起案件的主要法律关系是姓名权中的姓名变更权的行使。”胡艳告诉记者说,由于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民法典》,有关姓名权的规定散见于多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公民享有姓名权,明确姓名权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和姓名变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中明确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像张翰家这样的情况,如果子女需要变更姓名,又与父母意见一致的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没有疑问,但依据怎样的流程去操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条例中并没有规定。假如子女与父母意见不一致,或者父母离异意见不可能统一的话,是不是子女就不能变更姓名?”胡艳就此向记者解释说,2009年12月修订的《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其中对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的变更,有以下明确规定: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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