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降价,买主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日前,安庆市迎江区法院通过调解审结了此案。
2011年7月10日,潘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潘某购买商品房一套,并对房价、面积、总房款、支付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当日,潘某支付房屋首付款6.5万元。2012年4月20日,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还其已付的6.5万元。潘某诉称的理由有二:一、已付的6.5万元首付款系其父治病所需医药费,不得挪作他用;二、其既无条件办理银行按揭,也无能力偿还按揭贷款,对剩余房款无支付能力。
案件受理之初,承办法官通过对案情的反复分析、推敲,发现潘某起诉解除合同却是另有隐情,原来随着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不断出台和实施,持续高涨的房地产市场逐渐降温,各地楼盘纷纷降价,安庆也是如此。本案中,潘某签订合同时的房价为每平方米4878.68元,现如今同地段的房价仅每平方米3500元。每平方米有1300元的降幅。
考虑到潘某的实际经济能力和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承办法官认为调解是本案的最佳方案。为此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一方面,告知潘某本案存在的诉讼风险,其只有面对现实,通过调解的方式才能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向房产公司分析利弊。双方一致同意以原告支付5万元违约金为条件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11日,该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