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概况 | 安庆论坛 | 跳蚤市场
安庆地区综合门户网站

行政拘留岂能抵消民事赔偿?

2012-7-22 17:09:08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我都被行政拘留五天了,怎么还要赔偿医疗费?”这是日前一位“义愤填膺”的被告来枞阳县法院义津法庭领取开庭传票时所说的一句话。经过法官的一番解释,该当事人对自己的错误理解才有所醒悟。
        原来,2012年4月15日,被告方菊林(系化名)在门前铺水泥路,家住隔壁的原告方菊花担心方菊林铺设水泥路抬高地基影响排水,就用方菊林家的水泥将两家的分界处堵上,方菊林当即就用铁锹将水泥铲除,后方菊林的妻子与方菊花发生谩骂,方菊林立马上前给方菊花一巴掌,方菊花应声倒地,脸部和头部都受到损伤,后经枞阳县中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132元。方菊花要求方菊林赔偿医疗费,方菊林拒绝赔偿,因此方菊林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追讨不了医疗费,方菊花只好具状至枞阳县法院义津法庭,双方因此成讼。
       那么当事人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受到行政处罚后,需不需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呢?答案是肯定的。行政处罚是对国家对个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处罚,它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所进行的一种社会管理行为,主体之间产生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受害人对他人损害其健康权提起民事诉讼,它是平等地位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二者并行不悖,当事人并不能因为自己受到行政拘留,就有权拒绝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洪燕 周国庆]

相关新闻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免责条款 | 客服中心 | 网站招聘 | 建站服务 | 友情连接 |
Copyright 2005-2008 www.aq365.com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安庆热线
Mailto:webmaster@aq365.com TEL:0556-8788365 13866602959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皖B1.B2-20070020 皖ICP备050006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