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买回麻烦 双方对簿“公堂”
近日,太湖县朱先生来电:三年前,我在安庆市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花40多万元买了一辆“奥迪”牌新车,不料竟买回了一堆麻烦,车辆行驶不长时间就一直放在车库中。对此心中特别窝火。
新车出现“问题”,进行交涉未果
朱先生介绍说,2009年7月,他以441800元的价格从安庆市万顺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奥迪”牌轿车。使用几天后,他发现车辆左后叶子板有一块漆与整车明显不同,于是便找到了万顺汽车销售公司,但得到的答复是“不知道什么原因造成”的。“车辆在行驶到一万公里时,我发现(车辆)后备箱密封不严,且车厢内能闻到刺鼻的尾气味,同时左后叶子板附近的通风口完全破损。尤为严重的是,2009年11月18日,我在启动该车时,警示灯出现报警指示,经检查发现发动机渗水并漏油。”
朱先生告诉记者说,刚买的新车出现这些问题后,他询问了万顺汽车销售公司的销售经理樊某,对方曾口头承认车辆在交付前的调运过程中发生过碰擦,致使该车左后叶子板凹陷,当时樊某对所碰部位进行了简单修复处理。“我认为,万顺汽车销售公司在向我交付车辆时,隐瞒了车辆碰擦的事实,这是一种欺诈行为。为了保全证据,我已将樊某的相关口头陈述做了电话录音。”
此后,朱先生通过工商部门及消费者协会与万顺汽车销售公司进行交涉,但协商未果。
法院一审认定构成欺诈,重审判决驳回所有诉讼请求
2009年12月28日,朱先生以销售欺诈为由向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万顺汽车销售公司退车还款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赔偿一倍价格的损失。2010年9月6日,宜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汽车供应商万顺汽车销售公司向朱先生出卖发生碰擦的车辆,且故意隐瞒发生碰擦的事实,剥夺了朱先生的知情权和购买车辆的选择权,其行为构成欺诈,应负赔偿责任。法院判定了退车还款,但对于朱先生要求赔偿一倍价格的请求不予支持。朱先生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今年5月31日,宜秀区人民法院经过再次审理作出了重审的判决,判定朱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车辆在销售前发生碰擦的事实,驳回了朱先生的所有诉讼请求。
“我有万顺汽车销售公司樊某的电话录音作为证据,法院重审时竟然不予认定。”朱先生介绍说,2009年11月,他与万顺汽车销售公司的樊某电话联系时,对方曾承认该车在从合肥提货到安庆后发生过碰擦,并由樊某私自做主让人修理、喷漆。从朱先生提供的宜秀区人民法院重审判决书中,记者看到,法院对于原告、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有如下认定内容:“原告提交的证据中的手机通话录音、通话记录与当时被告出具的情况说明的内容不一致,被告对录音中陈述的事实表示有异议,原告没有提供其它证据佐证,对该证据没有作出补充或者补强,而证人樊某的证言前后矛盾,其真实性存在异议,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消费者协会:《消法》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增加一倍赔偿
对于朱先生反映的这起购车纠纷及其诉求,记者于7月20日采访了市消费者协会。该协会有关人士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但该人士同时表示,民事欺诈行为的构成需具备“欺诈人的欺诈故意、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被欺诈人因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四个要素。
对于朱先生的上述反映,近日,安徽大学法学院余经林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个人购买汽车是一种消费行为,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而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判定按照购车价格进行双倍赔偿的判例。”余教授还说,在产品生产商或销售商有意隐瞒产品质量问题时,消费者通常只需提供购买产品及产品有缺陷的证据。而要求消费者提供证据排除使用产品不当导致质量问题,不太现实。像朱先生这样,当发现所买汽车有质量问题时,能够采用电话录音的手段获取销售者的陈述,已属不易。
汽车供应商:可以申请鉴定,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
7月20日,记者采访了万顺汽车销售公司的负责人。该负责人告诉记者说,2009年朱先生买车时,万顺汽车销售公司向他交付的车辆为合格产品,并经其认定后双方签字。
对于朱先生所反映的“新车使用几天后便出现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自己对此并不知情。“我知道的情况是,朱先生购车两个月、行驶了两万公里后,突然向我公司反映车辆出现了问题。朱先生说车辆在交付前曾经碰擦过,并称有樊某口头承认的电话录音。但我问过樊某,他否认说过该车辆曾碰擦过的话。”该负责人还向记者解释说:“之后,樊某调离了公司,我对朱先生电话录音内容的真实性有所怀疑。”
万顺汽车销售公司的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说:“既然朱先生认为车辆在交付前发生过碰擦,那么可以申请鉴定,如果鉴定结果认定是我们公司的责任,我们一定会承担。”同时,该负责人还表示,不管怎样,他都会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
另据记者了解,今年5月31日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决后,朱先生对此判决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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