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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管理新政能否破解停车难题?

2012-8-16 21:19:14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截至2012年6月,市区机动车保有量13万辆,距离标准配建泊位数缺口率达80%,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日益突出。即将施行的《安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将放开市场准入,遵循行政监管与经营分离原则。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采取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的停车场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投建公共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资源共享,向社会开放。

    近年来,市区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长;相比之下,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相对滞后。截至2012年6月,我市城区机动车保有量达到13万辆,而市中心城区现有各类停车场(包括公共、专用停车场和占路临时停车场)仅140个,停车泊位供给量近0.5万个,距离按标准配建的泊位数2.5万个缺口率达80%,引发日益突出的停车难、停车乱问题。为促进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配置和节约利用停车资源,有效缓解停车供需紧张矛盾,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安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2年7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目前相关实施工作已经启动。
  公安机关是停车场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办法》明确指出,市公安机关是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行政管理工作,并参与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和建设规划的审查;公安机关公共管理警察支队配合做好人行道上的停车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建设规划的审查和监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停放收费监督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商、税务、财政、房地产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而这些单位应遵循行政监管与经营分离原则,不得参与各类停车场的经营活动。
  鼓励单位、个人投建公共停车场
  《办法》要求市、区各人民政府应将停车场建设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制定促进停车场建设和机动车停放服务发展的相关政策,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办法》规定,根据交通流量状况,在停车位供需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枢纽附近,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将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纳入城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人民政府对停车场建设给予政策扶持。
  停车场规划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办法》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设置标准配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鼓励超过设置标准配建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规划用途。
  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确需改变停车场用途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建设等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
  建筑物依法改变使用用途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建筑物改变使用用途后配置标准的,应当按标准改建或者扩建。
  选择专业经营者管理公共停车场
  《办法》要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的停车场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出让经营权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用于停车场建设。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产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场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起15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建设等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重新备案。
  而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停车场建设规范,设置、维护好停车场内外相关基础设施;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公共停车场标志、价格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公示牌;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公共停车场管理规范;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维护场内车辆停放、行驶秩序,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在停车场入口的显著位置标示剩余车位数量;按照核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进入公共停车场,应当遵守停车场的管理规定,在划定的停车泊位或者准许停放的地点按照规定停放;应当领取停放凭证并妥善保管,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对进入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应当发放停放凭证,并在车辆离开停车场时查验收回。
  鼓励专用停车场对社会开放
  机关单位以及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应当向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车辆临时免费停放。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按照本办法公共停车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居住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停车位不足时,需要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不得损坏绿化设施。
  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居住区,停车位施划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临时管理规约征求业主意见后施划;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后施划。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适时调整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确需设置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编制施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行大型活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域或者对原划定的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并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显著标志予以告知。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理位置、停车状况等因素,本着科学、合理调节停车导向的原则,确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收费标准。机动车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路段和收费时间内停放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的停车场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出让经营权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用于停车场建设。

 

开发区回祥路车辆拥堵状况严重。      徐火炬 摄

 

[责任编辑:朱达志 卢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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