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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父代写欠条 岂料揽债上身

        因父亲不识字,便代父写下欠条,岂料竟揽五万元债务上身。究竟由谁来偿还这笔债务,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会宫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
        原告王兆系从事销售的个体工商户,被告王志、王小华系父子关系;王志为枞阳县项铺镇某花炮厂合伙人之一,王兆与王志有花炮销售业务往来。案外人徐华于2011年农历新年之前在王兆处购买花炮,2012年1月23日,徐华在燃放该批次花炮时引发火灾,造成房屋烧毁,徐华随即向王兆提出索赔要求,王兆在查看火灾现场后与徐华、王志三方协商口头达成一致意见:徐华损失为98000元,该损失王兆承担18000元,王志承担80000元。当日王志支付30000元,剩下部分由王兆代为垫付,且由王志之子王小华向王兆出具欠条一张:“今欠王兆人民币五万元整,三日之内付清。欠款人:王小华。”因王小华至今未向王兆支付该笔欠款,王兆遂一纸诉状将王志、王小华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决。
        王志与王小华在庭审中辩称,2012年正月初一被告应原告要求前去,被告王小华是在父亲王志被限制人身自由后不得已才签的欠条。但两被告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枞阳县人民法院会宫人民法庭经开庭审理后,于9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结合原被告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及庭审记录,法院认为该欠条合法有效,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王小华作为债务承担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为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限被告王小华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兆五万元欠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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